一般规定
1、在建立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之前,必须具备相关部门或机关的审计合格图纸和技术文件,图纸必须施工,不得随意变更。
2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完成后,建设单位必须提交以下文件:
1)竣工图;
2)设计变更文本记录;
3)施工记录(包括隐藏项目记录);
4)检查记录;
5)完成报告。
配线
1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布线。满足当前***标准《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》 (GB50303)的要求,电线类型、电压等级必须满足当前相同标准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》 (CB50116)的要求。
2、管道或花边内的实线应在建筑石膏和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。穿线前,要清除管子里或槽里的积水和杂物。
3、扭结;接线盒内焊接或连接到端子的导线的接头。
4、应放置在灰尘多或潮湿的场所管道的喷嘴和管连接处,密封处理。
5、如果管道超过以下长度,则需要在导管中安装接线盒:
1)管道长度不会每次超过45米时弯曲。
2)管道长度超过30米时,1个弯曲。
3)管长度超过20米,有2个弯曲时;
4)管长度超过12米,有3个弯曲时。
6、管子进入箱子的时候,箱子外面有锁,里面有保护口,天花板里面有锁,箱子外面有锁。
7、在天花板内放置各种管道和线时,要用单独的工具抬起或用支撑物固定。吊装槽的吊杆直径必须大于6mm。
8、线槽的直线段应每隔1.0米***1.5米设置悬挂点或支点,下一部分也应设置支架或支点。
1)插槽连接器;
2)在接线盒中,0.2m
3)路径变更或转角。
9、管线通过建筑物变形接头(跌落、伸缩缝、抗震接头等)时,应采取补偿措施,电线应固定在变形接头的两侧,并留出适当的余量。
10、电气火灾监视系统导线布线后,各电路的导线应测量绝缘电阻为500V兆米,接地电阻不应小于20兆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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